1月2日大河報消息,“現已查明,你在2023年度衡水市農業農村局衡水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內業測試化驗項目中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審期間,未客觀、公正、審慎地進行評審,存在未完整瀏覽投標文件、只查看個別頁面就評分等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行為。”
河北省衡水市財政局在其官網公示的6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趙某甲等6人擔任該市一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審期間存在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被處以警告和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圖為衡水市財政局官網截圖
公開資料顯示,衡水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內業測試化驗項目采購單位為衡水市農業農村局,總中標金額1400余萬元。該項目評審專家為趙某甲、王某某、劉某甲、劉某乙、趙某乙、李某、陳某某等7人,其中,趙某甲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其他人為成員,李某與陳某某為采購人代表。
2025年7月1日,衡水市財政局官網公示了文號為衡財罰決〔2025〕2號—7號的6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分別為趙某乙、陳某某、李某、劉某甲、趙某甲、王某某。
圖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也就是說,衡水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內業測試化驗項目評標委員會的7名專家中,有6人存在“走過場”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其中還包括作為甲方采購人代表的李某與陳某某。
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根據審計調查反饋并經衡水市財政局審查,該局對6名當事人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當事人在評審期間,未客觀、公正、審慎地進行評審,存在未完整瀏覽投標文件、只查看個別頁面就評分等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行為。
衡水市財政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河北省財政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冀財規〔2023〕4號)第126條一般裁量幅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等有關規定,決定對6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15000元。
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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