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處福州晉安區德樂加樂貿易有限公司拒不申報出口貨物應征稅偷稅案件。經查,該公司在2021年出口金屬硅、鎂錠、花崗巖等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兩高一資”)應征稅貨物,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其按規定如實申報并補繳稅費款,但其拒不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202.37萬元。2024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并處罰款共計402.28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并加收滯納金。2025年2月,該公司向法院提起撤銷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行政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同年11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目前,因納稅人存在未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稅款等情形,該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出口“兩高一資”貨物,拒不申報納稅
前期,經數據比對,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福州晉安區德樂加樂貿易有限公司在相關年度出口金屬硅、鎂錠、花崗巖等“兩高一資”貨物近億元,但納稅申報信息顯示,其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且增值稅銷售收入、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長期申報零。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的相關規定,出口貨物屬于文件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規定征收增值稅。該公司出口的金屬硅、鎂錠、花崗巖等“兩高一資”貨物,屬于該類貨物,應在出口環節申報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等稅費。
據此,主管稅務機關依法向該公司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如實申報并補繳稅費款,但該公司在“更正申報”中仍未作任何更正,未補繳稅費款。據此,主管稅務機關將線索移送至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立案檢查。
辯稱向“黃牛”買單,不是貨物“實際出口人”
接到線索后,檢查人員再次核查稅務系統數據,發現截至檢查時該公司只是在系統內點擊了“更正”申報按鈕,但未對申報數據作出實際修改,企圖蒙混過關,增值稅仍為零申報,企業所得稅申報數據也無變化。
為進一步查明真相,檢查人員依法詢問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曹麗珍。曹麗珍辯稱該公司不是出口貨物的實際所有人,出口單據均是向口岸賣單“黃牛”購買,公司不應承擔這些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但該公司無法提供合同、付款記錄等交易憑證,不能證明向誰買、怎么買。
為查實情況,檢查人員再次核對公司出口報關單據發現,單據上的“境內發貨人”及“生產銷售單位”欄均填列“福州晉安區德樂加樂貿易有限公司”,與該公司“不是出口貨物實際所有人”的說辭相矛盾。
以上證據顯示,該公司出口應征稅貨物,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違法行為無處遁形,不法分子終被查處
經查實,該公司出口應征稅貨物合計9922.01萬元,應依法如實申報并繳納稅費202.37萬元,但其拒不履行納稅申報義務。上述行為構成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2024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并處罰款共計402.28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并加收滯納金。
2025年2月,該公司向法院提起撤銷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行政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同年11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目前,因納稅人存在未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稅款等情形,該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通訊員 榕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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