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虛擬貨幣市場的波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再次引發關注,作為一種利用計算機算力爭奪加密貨幣獎勵的行為,挖礦曾因高回報吸引大量參與者,但也因能源消耗、金融風險等問題成為監管重點,虛擬貨幣挖礦是否觸犯刑法?這一問題需結合我國法律、政策及具體行為綜合判斷。
法律與政策背景:挖礦的“合法性”變遷
我國對虛擬貨幣挖礦的監管態度經歷了從“默許”到“全面禁止”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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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階段(2017年前):
挖礦行為未被明確禁止,部分企業和個人通過挖礦獲得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并形成產業鏈,挖礦本身不直接違反法律,但存在稅務、電力等合規風險。 -
監管收緊期(2017-2021年):
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貨幣屬性”,并叫代幣發行融資(ICO)及虛擬貨幣交易場所,但此時,挖礦未被直接列入禁止范圍,僅要求“防范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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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期(2021年至今):
2021年9月,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活動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屬于淘汰產業,嚴禁新增挖礦項目,全面清理存量挖礦行為,這一政策將挖礦定位為“落后、淘汰”產業,并要求各地相關部門采取斷電、斷網等措施清退挖礦項目。
挖礦是否“觸犯刑法”?需區分具體行為
雖然挖礦已被政策全面禁止,但“禁止”不等于“犯罪”,是否觸犯刑法,需看挖礦行為是否符合《刑法》中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實踐中,以下幾種情形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非法經營罪:核心法律風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 適用場景:若挖礦行為被認定為“非法經營活動”,且達到“情節嚴重”標準(如非法經營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后果等),可能構成本罪。
- 政策依據:2021年《關于進一步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活動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危害能源安全”,屬于“非法金融活動”,若行為人違反該規定,組織大規模挖礦并牟利,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經營。
- 案例參考:2022年,四川某地警方破獲一起利用水電站進行比特幣挖礦的案件,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理由是其違反國家能源政策,非法占用電力資源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盜竊罪:竊取電力等資源
挖礦是“耗電大戶”,部分行為人為降低成本,會采取竊電手段獲取電力。

- 適用場景:若挖礦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繞過電表、私拉電線等方式盜竊電力,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可能構成盜竊罪。
-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盜竊電力數量可以按盜竊金額計算,若竊電價值達到當地盜竊罪立案標準(如1000元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責任。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惡意入侵或篡改系統
部分挖礦行為人通過惡意軟件、病毒等方式,入侵他人計算機或服務器,利用他人算力進行“偷偷挖礦”(即“cryptojacking”)。
- 適用場景:若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可能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 案例參考:2021年,浙江某科技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在公司服務器中植入挖礦程序,造成服務器性能嚴重下降,最終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判刑。
其他罪名:如逃稅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等
- 逃稅罪:若挖礦主體(如企業)通過隱匿收入、虛報成本等方式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可能構成逃稅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若在耕地上、林地等非法搭建礦場,破壞土地資源,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可能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哪些挖礦行為“不構成犯罪”?
并非所有挖礦行為都會觸犯刑法,以下情形一般屬于行政違法,不構成犯罪:
- 個人少量挖礦:個人使用少量計算機設備進行挖礦,未涉及竊電、破壞系統等行為,也未達到“情節嚴重”標準,屬于政策禁止的范疇,但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罰款、斷電),不構成犯罪。
- 主動停止并配合整改:若行為人在政策出臺后主動停止挖礦,配合相關部門清理,且未造成嚴重后果,通常不予刑事處罰,以教育、整改為主。
挖礦的“法律紅線”
虛擬貨幣挖礦在我國已被政策全面禁止,是否觸犯刑法需結合具體行為判斷:
- 行政違法層面:任何挖礦行為均違反國家政策,面臨清退、斷電、罰款等行政處罰。
- 刑事犯罪層面:若挖礦伴隨竊電、非法經營、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行為,且達到法定情節標準(如數額較大、后果嚴重),則可能構成相應罪名,需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普通公眾而言,需明確“挖礦已非灰色地帶,而是明確禁止的違規行為”,切勿因短期利益觸碰法律紅線,企業更應嚴格遵守國家政策,及時關停挖礦項目,避免因小失大,承擔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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