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虛擬貨幣的興起催生了“挖礦”這一高能耗行業,一度成為部分人眼中的“數字淘金熱”,隨著我國對虛擬貨幣監管政策的不斷明確,虛擬貨幣挖礦的“合法性”問題日益凸顯。“無證經營”已成為其最核心的合規風險——無論是算力租賃、礦機銷售還是“挖礦-交易”一體化模式,多數從業者因未取得相關經營資質,游走于法律與政策的邊緣,甚至面臨被取締、處罰的嚴重后果。
虛擬貨幣挖礦為何屬于“無證經營”?
所謂“無證經營”,是指企業或個人未經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監管等部門批準,擅自從事需要行政許可的經營活動的行為,虛擬貨幣挖礦之所以被納入“無證經營”范疇,根本原因在于其業務本質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存在多重沖突:
違反金融管理相關規定,缺乏金融業務資質
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坊等)不具有法償性,并非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其交易及衍生服務(如挖礦、兌換、清算)屬于金融相關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規定,從事金融業務需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如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許可,而虛擬貨幣挖礦本質上是通過算力參與加密貨幣的“生產”與“分配”,后續往往涉及交易、變現等環節,客觀上形成了“金融服務鏈條”,但絕大多數礦場、礦池及個人礦工并未取得《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資質,屬于典型的“無證從事金融業務”。

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涉嫌違規組網運營
虛擬貨幣挖礦依賴“礦池”(Mining Pool)進行算力聚合與收益分配,礦池運營方需搭建服務器集群、搭建網絡通信系統,為全球礦工提供數據存儲、傳輸、結算等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此類“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有償信息、廣告接入等服務”的行為,屬于“增值電信業務”,必須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許可證),國內多數礦池為規避監管,將服務器架設境外或未辦理相關許可,實質上構成了“無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
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法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或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虛擬貨幣挖礦雖未被明確列為“非法經營”對象,但其關聯的虛擬貨幣交易已被三協會(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2021年9月,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是“淘汰類產業”,要求“全面關停清退”,在此背景下,未經許可且被政策禁止的挖礦活動,一旦涉及規模經營、牟取暴利,極易被司法機關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政策明確:“無證經營”挖礦的監管紅線
我國對虛擬貨幣挖礦的“無證經營”問題,經歷了從“默許”到“全面禁止”的監管過程,政策信號清晰明確:
- 2021年“全面清退”:《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明確指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浪費資源、污染環境、淘汰落后”,且“相關業務屬于非法金融活動”,要求“嚴禁新增產能,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這意味著,無論是否取得“經營許可”,虛擬貨幣挖礦本身已被政策否定,不存在“合規”的空間。
- 2022年“嚴禁以任何名義開展”:國務院印發《“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再次強調“嚴格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監管,堅決叫停以各類虛擬貨幣‘挖礦’為名目新增耗能項目”,明確“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 地方監管“零容忍”:內蒙古、青海、四川等曾是“挖礦”重災區的省份,均出臺細則要求“全面清關停”礦場,對未取得營業執照、電力業務許可證等資質的“無證”礦場,直接采取斷電、罰款、吊銷執照等措施。
“無證經營”挖礦的法律后果與行業警示
虛擬貨幣挖礦的“無證經營”屬性,決定了其從業者面臨多重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關停、罰款、信用懲戒
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任何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于虛擬貨幣挖礦,除上述處罰外,還可能面臨電力部門“停止供電”、自然資源部門“沒收礦機”、金融監管部門“列入黑名單”等聯合懲戒。
刑事責任:非法經營罪的“高懸之劍”
如前所述,規模化的挖礦活動若被認定為“非法經營”,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若“情節特別嚴重”,最高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2022年浙江警方破獲的“某虛擬貨幣挖礦平臺非法經營案”,該平臺通過租用境外服務器,為國內用戶提供礦機租賃、算力銷售服務,涉案金額超10億元,主犯最終因“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00萬元。
社會風險:資源浪費與金融隱患
“無證經營”的挖礦活動不僅規避法律監管,還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挖礦耗能巨大,2021年我國虛擬貨幣挖礦年耗電量約1500億千瓦時,超過中東部省份全年用電總量,與我國“雙碳”目標背道而馳;挖礦收益依賴虛擬貨幣價格波動,極易引發金融詐騙、非法集資等風險,2021年“礦機暴雷”“跑路”事件頻發,投資者血本無歸。
合規轉型:從“挖礦暴利”到“數字經濟的正道”
虛擬貨幣挖礦的“無證經營”困局,本質上是行業與政策“脫節”的結果,隨著我國數字經濟向高質量發展轉型,行業亟需擺脫對虛擬貨幣的路徑依賴,探索合規方向:
- 轉向“算力服務”:將現有礦場算力應用于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區塊鏈技術應用(如聯盟鏈節點運營)等合法領域,為云計算、工業互聯網等提供算力支持,實現“算力資源”的價值重構。
- 參與“綠色能源”:利用西部地區豐富的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東數西算”工程下的綠色數據中心,為國家數字經濟基礎設施提供支撐,而非消耗能源“挖礦”。
- 擁抱“監管科技”: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算力可追溯、業務可監管,主動向相關部門申報經營資質,將業務納入合法監管框架,避免“無證經營”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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