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虛擬貨幣挖礦作為區塊鏈產業的“上游”環節,曾因高收益吸引大量參與者,隨著全球對虛擬貨幣監管的收緊,我國明確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甚至部分地區以“涉嫌違法犯罪”進行整治,這一背景下,“虛擬貨幣挖礦是否會判刑”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挖礦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會被判刑,需結合具體行為、情節及當地政策綜合判斷,并非“一刀切”的答案。

法律定性:挖礦為何會觸及刑法?
虛擬貨幣挖礦本身是一種利用計算機算力爭奪記賬權、獲取加密貨幣獎勵的技術行為,但我國法律對其的否定性評價,源于其背后可能關聯的“非法性”與“社會危害性”,從現行法律框架看,挖礦活動可能觸犯的罪名主要涉及三類:
非法經營罪:若挖礦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可能構成此罪。
根據《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2021年9月,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是“落后產業”,屬于“淘汰類”,要求各地嚴禁新增產能,逐步清理存量,若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大規模組織挖礦、銷售挖礦設備或“礦機算力”,且未經相關部門許可,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經營”,2022年四川某地警方破獲的“礦機租賃”案中,犯罪嫌疑人以“云挖礦”名義非法集資,涉案金額超億元,最終以非法經營罪移送起訴。
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罪:若挖礦行為侵入、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可能構成此罪。
部分挖礦活動通過“挖礦木馬”竊取他人計算機資源,或未經授權侵入服務器、個人電腦進行“后臺挖礦”,這種行為直接違反《刑法》第285條、第286條,2021年浙江某科技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在公司服務器植入挖礦程序,造成公司經濟損失50余萬元,最終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判刑。
其他關聯犯罪:如洗錢罪、逃稅罪等。
若挖礦所得虛擬貨幣通過“洗錢”等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挖礦主體(如企業)通過隱匿收入、虛列成本等方式逃稅,還可能構成洗錢罪、逃稅罪等,2023年廣東某礦場主將挖礦所得比特幣通過“地下錢莊”兌換成人民幣,逃避外匯監管,最終以洗錢罪被判刑。
什么情況下“挖礦”會判刑?——情節與標準的邊界
并非所有挖礦行為都會構成犯罪,是否判刑需結合“主觀故意”“行為性質”“情節嚴重程度”綜合判斷,根據司法實踐,以下幾類情況需高度警惕:

“大規模、產業化”挖礦,且違反國家規定
《通知》明確要求“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若行為人在政策明令禁止后,仍大規模組織挖礦(如建立礦場、租賃場地、采購大量礦機),或通過“翻墻”“使用境外服務器”等方式規避監管,且情節嚴重(如涉案金額巨大、造成嚴重資源浪費或環境污染),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2022年內蒙古某礦場主因在禁礦區違規建設礦場,耗電量超千萬度,被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
挖礦行為伴隨“侵入計算機系統”等違法犯罪手段
若為挖礦而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網絡,或篡改數據、干擾系統正常運行,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也可能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根據司法解釋,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系統,或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數據,造成1臺以上計算機系統主要軟件或硬件不能正常運行,或造成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以上,即達到“情節嚴重”標準,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以挖礦為幌子實施其他犯罪
實踐中,部分“挖礦”項目實為非法集資、詐騙或傳銷的偽裝,以“云挖礦”“礦機眾籌”為名,承諾高額回報,吸收公眾資金后卷款跑路,這種行為本質上屬于集資詐騙罪,與挖礦本身無關,自然會被嚴厲打擊。
什么情況下“挖礦”不構成犯罪?——非罪情形的排除
并非所有挖礦行為都具有刑事可罰性,以下情況通常屬于行政違法或民事糾紛,不構成犯罪:
個人“小規模挖礦”,未違反國家規定
若個人出于興趣,使用少量家用電腦或顯卡進行挖礦,未占用公共資源、未違反地方禁令(如部分省份已全面禁礦,部分省份允許個人自用挖礦),且未造成社會危害,一般僅視為行政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責令整改、罰款,不涉及刑事責任,2021年云南某居民用家用電腦挖礦,被電力部門追繳電費,但未追究刑事責任。

政策過渡期內的“存量挖礦”
《通知》要求“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即在政策出臺前已存在的挖礦項目,若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停止、配合清理,通常可免于刑事處罰,僅作行政處理,2022年新疆某礦場在政策緩沖期內主動拆除設備,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因技術過失導致的“無意挖礦”
部分用戶因點擊惡意鏈接、下載捆綁軟件導致設備被植入挖礦程序(即“被動挖礦”),若主觀上無營利目的,未主動實施侵入行為,僅屬于民事侵權,由挖礦程序開發者或使用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構成犯罪。
司法實踐: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追責”的遞進
當前,我國對虛擬貨幣挖礦的監管呈現“先行政、后刑事”的梯度:
- 行政層面:對違規挖礦,由發改、工信、能源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刑事層面:只有當挖礦行為同時滿足“違反國家規定”“情節嚴重”“造成社會危害”等條件,且符合具體犯罪構成要件時,才追究刑事責任。
2023年四川某地警方通報的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組織30余人,在民房內架設100余臺礦機挖礦,日均耗電2000度,且通過“翻墻”使用境外礦池,最終以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0萬元,而同期浙江某市民用自家3臺電腦挖礦,僅被電力部門追繳電費500元,未涉及刑事責任。
理性看待挖礦風險,合規是底線
虛擬貨幣挖礦是否會判刑,核心在于“行為性質”與“情節輕重”,個人小規模、非盈利的挖礦,若未違反政策,一般不涉及犯罪;但大規模產業化、違反國家規定、或伴隨侵入計算機系統等行為的挖礦,則可能構成犯罪,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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