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虛擬貨幣挖礦因高能耗、金融風險及合規爭議成為監管焦點,隨著我國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挖礦”行為是否面臨“沒收”處罰,成為公眾與從業者關注的核心問題,要回答這一問題,需從法律定性、沒收依據、執行邊界等多維度展開分析,厘清“沒收”在挖礦場景中的適用性與限制。
法律定性:挖礦行為是否構成“可沒收”的違法基礎?
“沒收”作為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重要手段,其前提是行為需具備“違法性”,我國對虛擬貨幣挖礦的定性經歷了從“灰色地帶”到“全面禁止”的明確過程:
- 政策層面:2021年9月,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能耗高、污染重”,屬于“淘汰類產業”,并要求“全面關停清退”。
- 法律層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對違法行為的沒收需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則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
可見,挖礦行為若被認定為“違法”,則可能成為“沒收”的對象;若僅為“違規”(如未達產業淘汰標準),則可能面臨罰款、關停等處罰,而非直接沒收。
沒收的適用范圍:針對“財物”還是“行為”?
“沒收”的核心是剝奪“財產性利益”,需明確挖礦場景中可沒收的具體對象:

挖礦設備與硬件資產
挖礦依賴的礦機、顯卡、電源等設備,屬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財物”,若挖礦行為被認定為“非法經營”或“違反產業政策”,監管部門可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或《通知》要求,對用于挖礦的設備予以沒收,2022年四川某地關停非法“礦場”時,曾對現場扣押的3000余臺礦機予以沒收處置。
虛擬貨幣收益(挖礦所得)
挖礦產生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是否屬于“違法所得”,需結合行為性質判斷:
- 若挖礦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如未經許可的集資性質挖礦),則虛擬貨幣收益可能被認定為《刑法》第六十四條中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或沒收。
- 若挖礦僅因“違反產業政策”(如未淘汰落后產能)被處罰,虛擬貨幣收益本身可能不直接沒收,但可通過“罰款”等方式收繳非法獲利。
需注意的是,虛擬貨幣的“價值認定”存在爭議:其價格波動大,且缺乏法定定價依據,實踐中多以“沒收時點市場價”或“成本投入”為參考。

挖礦行為本身不可“沒收”
“沒收”針對的是“財物”而非“行為”,挖礦作為一種活動,監管部門可通過“斷電關停”“吊銷執照”等方式終止,但無法直接“沒收”行為本身。
沒收的邊界:何種情況下“不可沒收”?
即便挖礦行為違法,“沒收”也需遵循“比例原則”與“合法程序”,并非絕對適用:
“善意取得”或“不知情”情形
若設備所有者對設備被用于挖礦不知情(如租賃方擅自改變設備用途),或通過合法渠道購買設備后用于合規挖礦(政策允許過渡期內),監管部門需審慎沒收,避免損害無辜第三人權益。

設備與挖礦的“可分離性”
若設備本身具有合法用途(如高性能服務器既可用于挖礦也可用于數據處理),監管部門應優先采取“沒收違法所得”(如沒收挖礦收益)而非直接沒收設備,或要求設備所有人拆除挖礦組件、恢復合法用途。
程序合法性要求
沒收需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程序:包括告知、聽證、決定書送達等環節,2023年浙江某市在對“礦場”沒收設備時,因未履行“事先催告”程序,被法院判決撤銷沒收決定,體現了程序正義對沒收行為的制約。
實踐中的典型案例與爭議
案例1:內蒙古某“礦場”沒收案(2021年)
監管部門以“違反能耗雙控政策”為由,沒收某企業用于挖礦的500臺礦機,企業不服起訴,主張設備已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且部分設備用于合法數據中心,法院最終支持監管部門決定,認為“挖礦”屬于明確禁止的淘汰類產業,設備雖合法購買,但用途違法,應予以沒收。
案例2:四川個人“挖礦”收益追繳案(2022年)
某個人利用家庭電腦挖礦獲利10萬元,被以“非法從事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為由追繳收益,法院認為,個人挖礦雖規模小,但違反《通知》精神,收益屬于“非法所得”,應予追繳,但未沒收其個人電腦,因其具備合法使用價值。
爭議焦點:
- “一刀切”沒收 vs “比例原則”:部分觀點認為,對小型礦工沒收設備存在“過罰不當”,應優先罰款或責令整改;
-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認定:若虛擬貨幣被法律認定為“虛擬商品”而非“貨幣”,其收益是否適用“沒收”條款仍存爭議。
沒收并非“唯一手段”,需平衡合規與權益
虛擬貨幣挖礦“可以沒收”,但并非絕對,其核心在于:
- 前提是違法性:挖礦需被法律或政策明確禁止(如非法金融活動、違反產業政策);
- 對象限于財物:可沒收設備、虛擬貨幣收益等財產性利益,但不可沒收行為本身;
- 邊界是比例原則:需區分設備用途、主觀過錯,并履行合法程序,避免過度損害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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