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虛擬貨幣市場的波動,“挖礦”(即通過計算機運算獲取虛擬貨幣的過程)一度成為熱門話題,但我國對虛擬貨幣挖礦及交易的態度一直明確且嚴格,尤其是2021年以來,相關政策持續加碼。國內挖礦虛擬貨幣是否犯法? 本文將從政策規定、法律定性及實際風險等角度進行詳細解讀。
政策演變:從“限制”到“全面禁止”
我國對虛擬貨幣挖礦的監管經歷了“逐步收緊—全面叫停”的過程。

早期階段(2013-2017年):風險提示與限制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并要求金融機構不得開展比特幣相關業務,挖礦未被直接禁止,但已提示風險。
整頓階段(2018-2020年):清退高耗能挖礦項目
隨著挖礦產業規模擴大,其高能耗、投機性等問題引發關注,2018年,內蒙古等地率先啟動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清退工作,強調“嚴禁以任何名義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2020年,國家發改委將虛擬貨幣挖礦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產業”,明確要求“淘汰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全面禁止階段(2021年至今):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
2021年是監管關鍵節點:
- 5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明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范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
- 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首次從部門規章層面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包括挖礦)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并加強對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全鏈條治理。
法律定性:為何挖礦被認定為“違法”?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虛擬貨幣挖礦被禁止的核心原因包括以下三點,也決定了其“違法”屬性:

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擾亂金融秩序
《通知》明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消耗大量能源資源,與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背道而馳,且無實際經濟社會價值,挖礦產生的虛擬貨幣并非法定貨幣,其交易炒作價格波動劇烈,易引發金融風險,屬于“非法金融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否則將面臨取締、罰款等行政處罰。
涉嫌違反能源管理及環保規定
挖礦是典型的高耗能產業,據測算,2021年我國虛擬貨幣挖礦年耗電量超1500億千瓦時,相當于部分省份全年用電量的10%以上,國家對高耗能項目實行嚴格管控,《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規定,對落后、高耗能產能必須淘汰,挖礦項目若未取得合法審批、違規用電,還可能構成“違反能源管理規定”“破壞環境”等行為,面臨生態環境部門的處罰。
可能觸及刑事犯罪,情節嚴重者需擔刑責
雖然“挖礦”本身未被直接寫入《刑法》中的具體罪名,但若行為涉及其他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非法經營罪:若組織、策劃挖礦并以此牟利,規模較大或擾亂市場秩序,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
-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若通過入侵計算機系統、篡改數據等方式提高挖礦效率,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 詐騙罪、洗錢罪:若以挖礦為名進行集資詐騙、或通過虛擬貨幣交易洗錢,將按相應罪名定罪處罰。
實際案例:國內挖礦已遭嚴厲打擊
近年來,我國多地已查處多起虛擬貨幣挖礦違法案件,印證了“挖礦即違法”的實踐:

- 2021年四川:豐水期期間,多地出現“礦場”違規用電挖礦,四川省發改委、能源局聯合發文要求全面清理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對拒不整改的企業采取停電措施。
- 2022年內蒙古:某科技公司因擅自開展虛擬貨幣挖礦,被認定為“淘汰類產能”,不僅被關停設備,還被處以罰款,相關責任人被約談。
- 2023年云南:公安機關破獲一起利用水電站電力進行大規模挖礦的案件,涉案金額超億元,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逮捕。
風險提示:國內挖礦的法律后果與政策趨勢
對于個人或組織而言,在國內從事虛擬貨幣挖礦,需明確以下風險:
行政處罰:關停、罰款、納入信用黑名單
監管部門可對挖礦行為采取“斷電斷網、吊銷執照、罰款”等措施,并將相關主體納入失信名單,限制其市場準入、融資信貸等。
刑事責任:嚴重者面臨牢獄之災
如前所述,若挖礦涉及非法經營、破壞計算機系統等犯罪,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政策持續高壓,“零容忍”態度不變
2022年以來,國家發改委多次強調“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并將挖礦治理納入能耗“雙控”考核,2023年,央行等部門進一步要求“加強對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動態監測”,政策趨勢始終是“嚴監管、零容忍”。
國內挖礦虛擬貨幣,明確違法!
國內挖礦虛擬貨幣屬于違法行為,我國政策已從產業引導、金融監管、環保要求等多維度全面禁止挖礦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國內開展挖礦,均面臨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追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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