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在全球范圍內引發了廣泛討論,隨著監管政策的不斷明確,“虛擬貨幣挖礦”這一行為被貼上了“違規”的標簽,甚至在某些語境下被等同于“違法”,嚴格從法律層面審視,“違規”與“違法”并非同一概念,虛擬貨幣挖礦在特定情境下更傾向于一種政策層面的違規行為,而非直接觸犯刑事法律,厘清這兩者的區別,對于理解當前監管邏輯、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違規”:政策層面的否定與限制
我們通常所說的“虛擬貨幣挖礦違規”,主要指的是其違反了國家相關部門發布的政策性文件和規定,自2017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ICO(首次代幣發行)屬于非法融資,并指出“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此后,政策對虛擬貨幣挖礦的態度逐漸趨嚴。
2021年,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淘汰類”產業,這意味著,從產業政策導向上看,虛擬貨幣挖礦是不被鼓勵且應逐步退出的,隨后,各地紛紛出臺清退措施,禁止新增挖礦項目,并對現有挖礦活動進行清理整頓,虛擬貨幣挖礦的“違規性”主要體現在:

- 違反產業政策:與國家產業升級和綠色發展的方向相悖,屬于落后產能。
- 違反能源政策:挖礦活動消耗大量電力資源,與國家“雙碳”目標(碳達峰、碳中和)相沖突,尤其在部分地區加劇了能源緊張。
- 違反金融監管精神:挖礦活動與虛擬貨幣交易緊密相連,而虛擬貨幣交易被認為對金融穩定構成潛在威脅,易滋生洗錢、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這些“違規”行為,主要依據的是行政規章和政策性文件,其處理方式通常是行政命令,如關停、斷電、罰款等,旨在通過行政手段限制和淘汰此類活動。
“不違法”:刑事法律層面的審慎界定
與“違規”相對,“違法”在法律語境下通常指違反了國家的法律,特別是刑事法律,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虛擬貨幣挖礦本身是否構成犯罪呢?

我國《刑法》中并沒有直接針對“虛擬貨幣挖礦”行為設立罪名,雖然挖礦活動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如:
- 非法經營罪:如果挖礦行為未經許可,且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理論上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經營,但實踐中,對于單純的挖礦行為直接適用非法經營罪較為謹慎,需要有更明確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支持。
- 盜竊罪、破壞電力設備罪:若挖礦者竊取電力或破壞電力設備,則可能構成此類犯罪,但這針對的是挖礦過程中的具體犯罪行為,而非挖礦本身。
- 洗錢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若挖礦所得虛擬貨幣涉及上游犯罪,或為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則可能觸犯此類罪名。
就虛擬貨幣挖礦的核心行為——利用算力競爭記賬權以獲得虛擬貨幣獎勵——而言,它并不直接等同于《刑法》分則中明確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行為,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單純進行虛擬貨幣挖礦,在沒有同時實施其他法律明確禁止的犯罪行為(如竊電、詐騙等)的情況下,尚不能直接認定為“違法”即犯罪。
政策與法律的動態平衡與未來走向
強調“虛擬貨幣挖礦違規不違法”(特指不直接構成刑事犯罪),并非鼓勵或變相認可挖礦行為,而是為了更準確地理解當前監管的定位,監管層通過“違規”的定性,運用行政手段強力引導挖礦活動退出,既體現了對新興風險的審慎態度,也避免了過度使用刑事手段可能帶來的社會成本和法律爭議。
這種“政策先行、法律兜底”的監管模式,在我國應對新興事物時較為常見,隨著虛擬貨幣挖礦對能源、金融、環境等方面影響的持續顯現,未來不排除通過修訂法律、出臺更高層級的行政法規或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其法律地位,甚至可能在特定條件下將嚴重情節的挖礦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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