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虛擬貨幣“挖礦”與“提現”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隨著我國對虛擬貨幣監管政策的持續深化,許多參與者心中都有一個疑問:參與虛擬貨幣挖礦并將所得收益提現,是否屬于違法行為?要回答這個問題,需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導向以及司法實踐,從“挖礦”本身的合法性、“提現”行為的性質、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三個維度綜合分析。
虛擬貨幣“挖礦”:已被明確禁止的“淘汰類產業”
首先要明確的是,虛擬貨幣“挖礦”(即通過計算機運算競爭記賬權,獲取虛擬貨幣獎勵的行為)在我國不具備合法性。
2021年9月,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明確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要求各地禁止新增產能,逐步有序淘汰存量,這一政策的核心邏輯在于:虛擬貨幣“挖礦”消耗大量能源(與我國“雙碳”目標相悖)、無實際產業價值、助長投機炒作,且常被用于洗錢、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無論是否以盈利為目的,在我國境內組織、參與虛擬貨幣“挖礦”均違反政策規定,相關部門可對“挖礦”行為采取斷電、處罰、關停等措施,情節嚴重者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提現”行為:是否違法需結合具體場景判斷
如果說“挖礦”是政策禁止的“上游行為”,那么將挖礦所得的虛擬貨幣“提現”(兌換為法定貨幣或其他資產)是否必然違法?這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場景一:通過非法渠道提現,涉嫌違法犯罪
提現”行為涉及以下情形,則可能構成違法犯罪:

- 洗錢罪:明知虛擬貨幣是犯罪所得(如詐騙、貪污、販毒等所得),通過“提現”為其提供資金轉移渠道,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構成洗錢罪,幫助他人將虛擬貨幣兌換成現金并收取手續費,可能被認定為“洗錢幫助犯”。
- 非法經營罪:若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從事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即“場外交易”),且規模較大、擾亂市場秩序,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司法實踐中,已有多起因搭建“OTC交易平臺”或擔任“黃牛”而獲判非法經營的案例。
-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犯罪(如電信詐騙、網絡賭博),仍為其提供“提現”等技術支持或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信罪”。
場景二:個人小額提現,一般不構成犯罪,但存在民事風險
對于個人通過非正規渠道(如私下交易、第三方“黃牛”)將少量虛擬貨幣提現的行為,若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且未涉及洗錢、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通常不構成刑事犯罪,但需注意:
- 交易無效風險:我國法律不承認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虛擬貨幣交易屬于民事法律上的“無效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個人之間的虛擬貨幣“提現”合同不受法律保護,若發生糾紛(如對方拒不支付法定貨幣),法院可能認定合同無效,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主張難以支持。
- 財產損失風險:私下交易或通過非正規平臺提現,極易遭遇詐騙、跑路等風險,由于缺乏監管和第三方擔保,一旦資金受損,維權難度極大。
監管政策的核心邏輯:禁止“投機炒作”,保護金融安全
我國對虛擬貨幣“挖礦”和“提現”的嚴格監管,核心目的是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虛擬貨幣不具備法償性,價格波動劇烈,易成為投機工具,其交易活動與洗錢、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高度關聯。

從政策導向看,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原則可概括為:“禁止金融屬性,允許技術探索”,即虛擬貨幣相關的技術研發(如區塊鏈底層技術)不受禁止,但任何涉及虛擬貨幣發行、交易、兌換、挖礦等活動,均被嚴格限制或禁止,無論“挖礦”還是“提現”,只要涉及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轉換,或進入金融流通領域,均觸碰監管紅線。
虛擬貨幣挖礦提現的法律邊界
綜合來看,虛擬貨幣“挖礦提現”的法律風險可歸納為:
- “挖礦”本身違法:無論是否提現,參與挖礦違反國家產業政策,面臨行政處罰。
- “提現”需警惕刑事風險:若通過非法渠道提現、或為犯罪活動提供幫助,可能構成洗錢、非法經營、幫信等犯罪。
- 民事法律不保護交易安全:個人之間的虛擬貨幣提現合同無效,財產損失維權困難。
在我國,虛擬貨幣“挖礦提現”不具備合法性,且存在較高的法律風險,參與者應明確國家政策導向,遠離虛擬貨幣相關投機活動,避免因小失大,觸碰法律紅線,對于個人而言,若已持有虛擬貨幣,最穩妥的方式是持有至自然損耗(如丟失私鑰),而非嘗試“提現”,以免陷入法律糾紛或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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