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網絡空間到現實社區,從高空安全到犬只管理,從未成年人保護到違法行為記錄封存……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更新,更是對社會治理新格局、人民群眾新期待的深刻回應。在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即將實施之際,華商報《法治周刊》特別策劃專題報道,邀請資深律師解析核心看點。幫助讀者更透徹地理解這部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的法律,也為法律的完善與實施貢獻理性聲音。
主講律師:
陜西眾邦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合伙人張衛東
烈性犬出門不戴嘴套、犬只傷人、放任寵物恐嚇他人……這些行為不再只是民事糾紛的“價格問題”,更成了觸及人身自由的“底線問題”。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養犬的規定首次將行政拘留引入處罰體系,并明確了飼養烈性犬、未采取安全措施等具體違法情形,標志著養犬管理從以民事賠償為主,轉向行政與民事責任并重的新階段。
>>以案說法:
動物侵權案的責任認定與舉證難題
動物侵權案件中,飼養人責任認定常成為爭議焦點,其核心在于飼養關系證明、管理義務履行及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在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前,我們可以先看以下三起案例。
案例一:張某在西安市某區承包了十多畝土地種植草莓。事發當日,王某從該草莓園大門進去上廁所,在經過草莓棚外一條小路時被拴在路旁的狗咬傷。張某否認飼養關系,但法院結合場地獨占性、犬只被拴且有食盆等事實,推定其為飼養人。同時,法院指出張某未設置警示標識,未盡到充分管理義務;而受傷的王某作為成年人,行走時未注意觀察,也存在重大過失。最終,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判決張某承擔70%的主要責任。
案例二:李某主張被楊某家的狗咬傷,但未能提供直接證據證明侵權犬只與楊某的飼養關系。其提交的多人簽名說明經核實內容不實,其他證據亦無法形成有效鏈條。法院認為,原告對基礎侵權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因證據不足,無法認定侵權關系成立,故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錢某飼養的大型烈性犬在未牽引的情況下,攻擊并致傷趙某的小型犬。法院認為,錢某作為更具危險性犬只的飼養人,應承擔更高注意義務,其未盡約束管理之責,應負侵權責任。同時,趙某也未辦理養犬登記且未牽繩,存在過錯。據此,法院酌定由錢某承擔70%賠償責任,趙某自擔30%。
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表明,動物飼養人的責任認定需結合場所控制、飼養行為等事實綜合判斷;受害人需對侵權基礎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證據不足將面臨敗訴風險;在雙方均有過錯時,法院會根據犬只危險性、管理措施、注意義務履行情況等因素,對責任比例進行具體劃分。
>>責任認定:
如何證明“未盡管理責任”?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飼養人放任動物恐嚇他人、致使動物傷害他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都可認定飼養人未盡管理責任。
如果發生犬只傷人事件,受害人需緊急處理傷口、盡快就醫外,應盡可能地固定現場證據,如拍攝現場照片或視頻、尋找目擊證人、保存與事件相關的物品等,也可以立即報警,在民警幫助下尋找或確認犬只飼養人,固定相關證據。司法實踐中,在監控缺失或證據不足時,人民法院通常會結合已有證據綜合判斷案件事實。
新法引入行政拘留的核心意義,在于它填補了以往的法律責任“真空地帶”。在此之前,飼養烈性犬、遛犬不拴繩等行為,只要未達到刑事犯罪標準(如故意傷害罪),通常僅依據《民法典》追究民事責任,主要形式是經濟賠償。這種處理方式違法成本低,威懾力不足。新法則明確將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通過行政拘留這一人身罰,顯著提高了違法成本,在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之間架起了一道有力的“防火墻”。這意味著,一次不拴繩導致的傷人事件,飼養人不僅需要賠償,還可能面臨最高10日的拘留,實現了法律責任體系的閉環。
>>處罰力度:
新法大幅提高處罰上限并引入拘留
新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法養犬的處罰分設置了三個層級,分別是警告、罰款、拘留。新法規定,違法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警告后不改正或致人傷害的,可處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10日拘留。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傷害: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10日拘留。驅使動物傷害他人: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罰,可處5-10日拘留,并處500-1000元罰款。新法大幅提高了處罰上限并引入了拘留,具有較強的震懾力。
在“沒收犬只”或“終身禁養”方面,我國部分地方已有類似規定,如《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明確,遺棄、虐待犬只的,可處2000元罰款并吊銷犬證,且該養犬人五年內不得再辦證。這已是某種程度的“有限期禁養”。對于多次違法、飼養烈性犬傷人等惡性事件,“沒收犬只”能直接消除危險源;“終身禁養”則能大幅提高違法成本,震懾屢教不改者。但是,需注意的是處罰過重可能導致飼養人因害怕處罰而直接遺棄犬只,反而增加流浪犬問題。
>>現實挑戰:
基層警力能否承擔日常巡查職責?
然而,新法的執行也面臨現實挑戰——新法明確將公安機關作為執法主體之一,公安機關主要負責處理涉犬警情、處罰違法行為和處置犬只傷人事件,但基層警力有限,難以對所有公共區域進行高頻次、全覆蓋的養犬行為巡查,僅靠公安部門難以完成養犬所涉及事務的所有日常管理工作。
從目前的相關規章制度來看,公安機關一般負責查處犬只擾民、傷人、無證養犬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城管部門查處遛犬不清理糞便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社區/物業承擔基層宣傳、勸導、信息摸排和糾紛初步調解職責,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疫情監測和無害化處理。
可以考慮建立“社會共治”的模式,成立專職養犬管理隊伍,由公安牽頭,城管、農業農村局(負責犬只免疫)、社區工作者組成,負責重點區域巡查、違規查處;授權寵物行業協會、志愿者團隊參與日常監督(如舉報違法養犬),給予適當補貼或表彰等多部門聯合治理方式,打造聯合治理平臺。部分地區正在探索智能化監管,如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推廣電子犬證和芯片植入,實現精準化管理。更有地方創新性地試行“養犬管理積分制”,對不文明行為扣分,扣滿后需學習考試,以此督促飼養人規范行為。
>>特別提醒:
新法框架下 動物飼養人需更加審慎
還需注意的是,嚴格管控確實可能增加棄養的風險,因此必須配套建設完善的流浪犬管理機制。
在新法框架下,動物飼養人需要更加審慎。除了原文提到的內容,以下幾點至關重要:
證據意識是維權與免責的核心:無論是在侵權索賠還是應對行政處罰時,證據都至關重要。除了現場照片、視頻和證人,及時報警獲取的出警記錄、執法記錄儀視頻是強有力的官方證據。
清晰理解“無過錯責任”與“過錯相抵”: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這意味著,即使飼養人沒有主觀過錯(如認為“我家狗很溫順”),只要其飼養管理的動物造成了損害,原則上就應承擔責任。唯一法定的免責事由是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例如,在雙方均未牽繩導致犬只互毆的案件中,法院會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實現“過錯相抵”。
杜絕遺棄,知曉嚴厲后果:新法及多地條例對遺棄犬只行為規定了嚴厲處罰。例如,上文提到的《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明確,遺棄犬只的,可處2000元罰款并吊銷犬證,且該飼養人五年內不得再辦理養犬登記。這不僅是罰款,更是一種“有限期禁養”的資格罰,違法成本極高。
總之,新法的實施可以看作是我國加強公共安全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但能否平衡“公共安全優先”與“動物福利保障”,構建人與動物和諧共生的社會環境,關鍵還在于法律執行、部門協同和社會共治的結合。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于震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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