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房俊
期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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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割單位:300 噸。
第 2 條 交割品級
見《上海期貨交易所
螺紋鋼期貨
合約》。
第 3 條 交割螺紋鋼質量規定
交割螺紋鋼應當是在交易所注冊的生產廠生產的注冊商品。
交割螺紋鋼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許偏差應當符合國標 GB/T 1499.2-2018《鋼筋混凝土用鋼 第 2 部分:熱軋帶肋鋼筋》的規定。
交割螺紋鋼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為生產日起的 90 天內,每一倉單的螺紋鋼以其中最早的生產日期作為該倉單的生產日期,并且應在生產日起的 30 天內入指定交割倉庫
方可制作倉單。本款具體操作依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第十條相關規定,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手續。因此,在生成標準倉單
的過程中,貨主必須在商品生產日起 30 天內委托會員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提交入庫申報并將貨物運抵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期貨垛位。倉庫驗核商品及單證并將驗收結果輸入倉單系統后,會員應及時通過倉單系統向交易所提交制作倉單申請。
在指定交割倉庫交割的螺紋鋼其長度為 9 米和 12 米定尺。
第 4 條 交割螺紋鋼的包裝與堆放
交割螺紋鋼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等應當符合 GB/T 1499.2-2018《鋼筋混凝土用鋼 第2 部分:熱軋帶肋鋼筋》的規定。
每一倉單的螺紋鋼,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牌號、同一注冊商標、同一公稱直徑、同一長度的商品組成,并且組成每一倉單的螺紋鋼的生產日期應當不超過連續十日。
用于交割的螺紋鋼每一倉單的標的實物應當作為一個堆放垛位進行堆放。
第 5 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應當提供注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第 6 條 計量和溢短
交割螺紋鋼以實際稱重方式計量。每張螺紋鋼標準倉單的實物溢短不超過±3%,磅差不超過±0.3%。
第 7 條 在交割期內,如當日 14:00 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 14:00 之后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 8 條 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溫馨提示: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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