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男財經|律師面對面】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正式施行,其中明確,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勞動者有權據此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這一規定有何影響?如果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拒不執行該規定應如何維權?針對這些問題,中新經緯宅男財經獨家專訪了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岳屾山。
對企業和勞動者有哪些直接影響?岳屾山表示,在勞動用工實踐中,有的勞動者為獲取更多現金收益,主動不參加社會保險;也有的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或以“社保補貼”的形式讓勞動者不參加社會保險,比如有的企業每月向員工發放500元補貼,并附加“自愿放棄社保聲明”,這種情況非常多見。
規定再次強調了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可因約定而免除。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于用人單位而言,不但需要補繳社會保險還需承擔補繳社會保險的滯納金。此外勞動者有權據此提出被迫離職主張經濟補償金。就勞動者而言,不繳納社會保險則無法保障長期的權益,自身利益也難以保障。
如果打工人遇到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拒不執行“不繳社保約定無效”規定,如何維護自身權利?
岳屾山指出,員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進行補繳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員工則可以攜帶勞動合同、身份證明等文件向公司所在地社保局進行稽核投訴,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此外,員工亦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被迫離職,并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離職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為眼前的補助放棄社保,會有哪些損失?
岳屾山認為,實踐當中,有些勞動者主動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表面上當月可能到手的工資有所增加,但是長遠來看是對自身權益的重大損害。比如,養老保險需累計繳滿15年才可領取養老金,放棄參保等于主動放棄未來穩定養老收入;比如,沒有醫療保險,無法通過醫療保險來報銷醫療費,只能由自身負擔所有的醫療費用,無法抵御長期醫療風險;還有員工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不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往往第一時間推脫,讓勞動者無法第一時間得到工傷賠償,權益難以保障;此外,有些地區將社會保險的繳納年限作為買房、搖號、子女入學的參考因素甚至是硬性指標,對于員工而言,放棄繳納社會保險,也無法在該地區取得購房、搖號等資格。
(責任編輯 董湘依 制作 鄭錚 宅男財經出品)
來源:中新經緯
編輯: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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