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眼問政”欄目報道了一起求職糾紛事件:兩名求職者在應聘貴陽市某月子會所護士崗位后,進行試崗后離職,但月子會所未按約定發放試崗工資,反而將其用于抵扣求職者在試崗期間的食宿費用。(詳見:【天眼問政】試崗期工資去哪兒了?用人方:抵扣食宿費用)
針對這一事件中涉及的“試崗期”合法性、試崗工資抵扣食宿費用是否合理以及勞動者如何維權等問題,記者采訪了“天眼問政”專家團成員、貴州省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盈科(貴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娜。
“天眼問政”專家團成員、貴州省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盈科(貴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娜
李娜指出,勞動法上沒有“試崗期”這個概念。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法律上只承認“試用期”,且“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的。從法律性質看,“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受勞動法調整,而“試崗期”是用人單位自行創設、游離于法律之外的“考察期”,目的在于規避法律義務。
“‘試用期’工資受法律保護,有最低標準,‘試崗期’則常被用人單位用于拒絕支付或極低標準支付工資。在勞動關系上,試用期內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而‘試崗期’用人單位往往聲稱雙方未建立勞動關系,以此拒絕承擔法定義務。”李娜表示,用人單位創設“試崗期”的目的,往往是試圖在正式建立勞動關系前,規避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繳納等法定義務。
對于用人單位將試崗工資用于抵扣食宿費用的做法,李娜表示不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對價,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將工資強制用于抵扣食宿費用,屬于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食宿費用一般屬于用人單位提供的福利或經營成本,不能以此為由剝奪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為避免陷入“試崗期”陷阱,李娜建議,求職者應明確拒絕“試崗”。法律上不存在“試崗”概念,一切“試崗”要求均違法。面試時,應明確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清晰約定試用期,對“先試崗、后錄用”模式保持高度警惕。
“若遇到無薪試崗,可以收集證據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工作證明、工資證明、溝通記錄等都可作為證據。”李娜表示,在維權途徑上,勞動者可攜帶上述證據,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舉報,要求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若投訴無法解決,應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支付工資的請求;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熊曼
編輯 鄭康寧
二審 楊韜
三審 閔捷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