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是先打款,然后再拆遷房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 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拆遷安置怎么辦理
拆遷安置辦理通常按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核實拆遷信息。明確拆遷主體是否合法,查看拆遷公告、拆遷許可證等文件,確認拆遷項目的合法性和范圍,了解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包括補償方式(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等)、補償標準、安置地點等內容。
第二,評估房產。配合拆遷方委托的評估機構對老丈人的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若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復核評估。
第三,簽訂協議。與拆遷方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仔細審查協議條款,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第四,搬遷與安置。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完成搬遷,領取拆遷補償款或辦理產權調換手續。若選擇產權調換,要關注安置房屋的建設進度和質量,及時辦理入住手續。
第五,若在拆遷安置過程中與拆遷方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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