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代碼”到“贓款”:虛擬貨幣挖礦如何成為貪腐工具?
2023年,某市水利局原局長李某因受賄案被查處,辦案人員在其辦公電腦中發現了一個隱蔽的文件夾:里面不是項目合同,而是多個虛擬貨幣“挖礦”平臺的操作記錄,以及通過“挖礦”收受他人“好處”的轉賬流水,這一案件揭開了貪腐與虛擬貨幣挖礦結合的新黑幕——當傳統貪腐渠道因監管收緊而受限時,部分公職人員將目光投向了更具隱蔽性的虛擬貨幣領域,讓“挖礦”從技術行為異化為權力變現的“洗錢器”。
虛擬貨幣挖礦,本質是通過計算機算力競爭記賬權并獲得加密貨幣獎勵的過程,其匿名性、跨境性、去中心化等特點,恰好為貪腐提供了“完美掩護”:贓款可通過“挖礦”行為包裝成“合法收益”,掩蓋權錢交易的本質;虛擬貨幣的匿名轉賬特性,讓資金流向難以追蹤,相較于銀行轉賬、房產交易等傳統方式,更難被監管機構察覺,近年來,多地紀檢監察機關通報的案例顯示,貪腐分子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審批、資源調配中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的不再是現金、房產,而是“定制化”的虛擬貨幣“挖礦服務”——比如要求行賄人提供“礦機”、代為操作“挖礦”,或直接通過虛擬貨幣錢包收受“好處費”。

貪腐與挖礦的“黑色共生”:鏈條、手法與危害
貪腐與虛擬貨幣挖礦的結合,已形成一條隱秘的利益鏈條:權力尋租→資源置換→挖礦變現→資金漂白,具體而言,貪腐分子主要通過三種方式實現權力變現:
其一,“礦權”賄賂,行賄人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為貪腐分子提供“礦機”(挖礦設備)、電力(部分地區對挖礦有電價優惠)、甚至“礦場”(集中挖礦場所),通過讓渡挖礦收益實現利益輸送,某能源局干部在審批光伏項目時,暗中要求企業方“贊助”其家庭“挖礦”所需的電力,以遠低于市場的價格獲取挖礦能源,變相受賄。

其二,“代挖”洗錢,貪腐分子不直接操作挖礦,而是將贓款交由行賄人或第三方“代挖”,通過虛擬貨幣的增值實現“錢生錢”,這種方式既避免了直接持有贓款的風險,又可通過虛擬貨幣價格的波動掩蓋行賄金額,某國企高管案中,其通過下屬購買價值數百萬元的“礦機”,約定收益歸自己所有,僅一年時間就通過虛擬貨幣變現獲利超千萬元,最終被認定為受賄所得。
其三,“空投”分紅,部分新型虛擬貨幣項目通過“空投”(向特定用戶免費發放代幣)吸引投資者,貪腐分子則利用職權獲取“空投資格”,再將代幣在二級市場變現,這種方式的隱蔽性更強,因為“空投”常被包裝成“投資收益”,難以與傳統賄賂行為直接關聯。

這種新型貪腐模式的危害遠超傳統方式:加劇權力腐敗的隱蔽性,虛擬貨幣的去中心化特性讓資金交易不留痕跡,傳統“查銀行流水、核資產”的手段難以奏效,增加了監察取證難度;沖擊金融監管秩序,貪腐資金涌入挖礦領域,推高了虛擬貨幣市場的投機泡沫,同時可能伴隨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共利益,部分地區為吸引“挖礦”項目,會違規提供土地、電力等資源,造成公共資源浪費,而貪腐分子在其中謀取私利,進一步侵蝕社會公平。
監管與博弈:如何鏟除“數字貪腐”的土壤?
面對虛擬貨幣挖礦與貪腐的新變種,監管與打擊已刻不容緩,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嚴禁任何機構或個人開展相關業務,這一政策從源頭上切斷了虛擬貨幣與金融系統的連接,但貪腐分子仍通過“地下挖礦”“跨境轉移”等方式規避監管。
對此,需構建“技術 制度 法律”的三維防控體系:技術上,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手段,監測異常算力聚集、大額虛擬貨幣交易行為,建立公職人員虛擬貨幣賬戶“負面清單”;制度上,完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將虛擬貨幣納入申報范圍,同時加強對挖礦設備、電力等資源的監管,嚴防公共資源被濫用;法律上,明確虛擬貨幣挖礦受賄的定罪量刑標準,參考《刑法》中關于洗錢、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規定,對通過虛擬貨幣轉移贓款的行為從重處罰。
更重要的是,需強化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從李某、某高管等案件的共性來看,貪腐分子之所以能利用挖礦變現,根本原因在于權力缺乏有效約束,只有通過政務公開、透明化決策,壓縮權力尋租空間,才能讓“數字貪腐”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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