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虛擬貨幣市場的波動與全球監管政策的調整,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在我國經歷了從“灰色地帶”到“全面禁止”的明確化過程,202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924通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虛擬貨幣挖礦也被列為淘汰類產業,此后,各地司法機關陸續審理了一批涉及虛擬貨幣挖礦的刑事案件及民事糾紛,這些最新判例不僅反映了司法實踐對監管政策的積極響應,也為行業參與者劃定了清晰的合規紅線。
刑事打擊:聚焦“非法經營”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在已公開的最新判例中,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挖礦的刑事定罪主要集中在非法經營罪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兩大罪名,體現了對挖礦活動“零容忍”的監管態度。
非法經營罪:以“違反國家規定”為核心
典型案例:2022年浙江省某法院審理的“李某等人非法經營案”中,被告人搭建“礦場”組織人員大規模進行虛擬貨幣挖礦,并通過境外礦池銷售算力,非法獲利數千萬元,法院認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違反《924通知》等監管規定,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及“非法從事虛擬貨幣交易業務”,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
裁判要點:司法機關將挖礦行為解讀為“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金融活動”,其經營所得、設備收益等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即使挖礦設備位于境外,只要面向境內提供服務或組織境內人員參與,即可適用我國法律。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針對“盜電”“盜算力”等行為
典型案例:2023年廣東省某法院判決的“王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中,被告人通過技術手段入侵企業服務器,利用閑置算力進行“偷偷挖礦”,導致服務器性能下降、企業業務受損,法院認定,王某的行為違反《刑法》第286條,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要點:對于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設備、電力或算力進行挖礦的行為,司法機關不再僅視為民事糾紛,而是可能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追究刑事責任,尤其注重保護企業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

民事糾紛:合同效力認定與權益保護
在民事領域,虛擬貨幣挖礦相關的合同糾紛(如礦機買賣、算力租賃、挖礦收益分配等)的裁判規則也逐步明確,核心在于合同效力否定與權益不予保護。

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無效
典型案例:2023年北京市某法院審理的“張某與某科技公司礦機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原告購買礦機后用于比特幣挖礦,后因政策變化無法提幣,訴請退款,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礦機買賣合同雖名為買賣,但實質目的為參與虛擬貨幣挖礦,違反《924通知》及《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中“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屬于淘汰類產業”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雙方應互相返還財產。
裁判要點:與虛擬貨幣挖礦相關的合同,因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自始無效,法院不支持基于無效合同主張的收益分配或違約賠償,但對已支付的合理對價(如礦機購置成本)可酌情返還。

“挖礦收益”不受法律保護
在多起挖礦收益分割、債務糾紛案件中,法院均明確“虛擬貨幣及挖礦收益不具有合法財產屬性”,2023年江蘇省某法院在一起離婚糾紛中駁回當事人分割“比特幣挖礦收益”的請求,認為該收益源于非法金融活動,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新判例釋放的監管信號與合規啟示
綜合近期判例,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挖礦的監管邏輯可總結為“全面禁止、嚴厲打擊、零容忍”,具體表現為以下三點:
- 監管政策司法化落地:從“924通知”等行政規范性文件到刑事判決、民事裁定,司法實踐已將監管政策轉化為具體裁判規則,形成“政策—執法—司法”的全鏈條規制。
- 打擊范圍覆蓋全鏈條:從礦機生產、銷售、租賃到挖礦組織、算力交易、收益分配,司法打擊已覆蓋挖礦活動的全環節,任何主體參與其中均面臨法律風險。
- 權益保護絕對化排除:無論是合同糾紛還是財產分割,司法機關均不保護與虛擬貨幣挖礦相關的權益,試圖通過法律途徑“追回損失”或“確認權利”的訴求難以得到支持。
合規啟示:對于企業及個人而言,需徹底摒棄“挖礦暴富”的幻想,主動關停礦場、處置挖礦設備,避免因參與挖礦活動面臨行政處罰、刑事追責或民事風險,應警惕以“元宇宙”“綠色挖礦”等名義變相開展挖礦業務的新模式,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與金融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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