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價格的波動,“挖礦”一度成為熱門話題,自中國監管部門出臺一系列政策后,網絡虛擬貨幣挖礦的合法性引發廣泛討論,網絡虛擬貨幣挖礦在中國究竟是否違法?本文將從政策演變、法律依據及實際監管實踐三個維度,為你清晰解答這一問題。

政策演變:從“默許”到“全面禁止”
網絡虛擬貨幣挖礦(即通過計算機運算爭奪虛擬貨幣記賬權,并獲得新幣獎勵的過程)在中國的發展經歷了從“默許存在”到“全面清退”的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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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階段(2013-2017年):風險提示與監管萌芽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并未直接禁止挖礦,這一時期,挖礦行業在部分地區(如內蒙古、四川等能源豐富地區)快速擴張,甚至被視為“數字經濟”的一部分。 -
轉折點(2017-2021年):逐步收緊與定性風險
2017年,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首次將“虛擬貨幣挖礦”列為“需要清理整頓”的業務,指出其“消耗大量能源,助長投機炒作,并可能洗錢、非法集資等風險”,此后,內蒙古、四川等挖礦大省陸續出臺清退政策,要求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 -
全面禁止(2021年至今):明確違法性
202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首次從國家層面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通知》指出,虛擬貨幣挖礦“能耗高、污染大”,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背道而馳,且“危害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要求“立即停止”,并嚴禁新增挖礦項目。
法律依據:為何說挖礦“違法”?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網絡虛擬貨幣挖礦的“違法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違反國家產業政策與能源安全戰略
《通知》明確將挖礦列為“淘汰類產業”,認為其“不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中國是全球最大的比特幣挖礦國之一,挖礦年耗電量曾一度超過一些中等國家規模,在“雙碳”目標下,高耗能的挖礦活動與國家能源結構調整戰略嚴重沖突,因此被定性為“應予以取締”的行為。
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擾亂金融秩序
虛擬貨幣挖礦的本質是通過“工作量證明”機制爭奪虛擬貨幣獎勵,而虛擬貨幣的交易、炒作已被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規定,任何未經批準的金融活動均屬違法,挖礦作為虛擬貨幣產業鏈的源頭,其行為間接助長了投機炒作、洗錢、非法集資等風險,因此被納入監管打擊范圍。
違反地方性法規與監管要求
在政策落地過程中,各地政府紛紛出臺具體措施。

- 內蒙古:2021年發布《堅決制止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行為方案》,全面清理關停挖礦項目,對違規行為依法處罰;
- 四川:豐水期水電資源豐富曾是挖礦“聚集地”,但2021年夏季后,四川全面清退加密貨幣挖礦,要求企業限期拆除設備;
- 新疆、云南等:同樣出臺政策,嚴禁新增挖礦項目,對存量項目“零容忍”。
這些地方性法規進一步明確了挖礦的“非法性”,并賦予監管部門執法依據。
實際監管:如何界定“違法挖礦”?
盡管政策已明確禁止挖礦,但實踐中仍需注意以下問題:
“違法”的主體與行為
- 主體:從事挖礦的“礦場”(企業或個人)、為挖礦提供場地、電力、技術支持的服務商,以及組織、策劃挖礦活動的主體,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 行為:包括新建、擴建挖礦項目,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提供算力支持,以及通過“虛擬貨幣挖礦”名義開展非法集資等。
監管手段與處罰
監管部門主要通過以下方式打擊挖礦行為:
- 斷電斷網:聯合電力部門對挖礦項目停止供電,切斷網絡接入;
- 行政處罰:對違規企業或個人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納入信用黑名單;
- 刑事責任:若挖礦涉及洗錢、非法集資、詐騙等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殊情況:合法“挖礦”與非法“挖礦”的區分?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通過計算機運算獲取獎勵”的行為都屬于違法挖礦。
- 區塊鏈技術應用:企業或個人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數據存儲、分布式計算等合法業務,不涉及虛擬貨幣獎勵,不屬于政策禁止范圍;
- 公有鏈挖礦:針對比特幣、以太坊等“去中心化”虛擬貨幣的挖礦,屬于明確禁止;但部分國家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如數字人民幣)的“節點運營”屬于合法行為,與虛擬貨幣挖礦有本質區別。
挖礦已無“灰色地帶”,合規是唯一選擇
網絡虛擬貨幣挖礦在中國屬于違法行為,其法律依據主要來自國家部委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各地政府的落地政策,核心原因包括:違背國家能源戰略、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對于個人和企業而言,需明確“虛擬貨幣挖礦”與“區塊鏈技術研發”的本質區別,切勿以“技術創新”為名觸碰法律紅線,隨著監管技術的升級(如通過電力大數據追蹤挖礦行為),任何試圖規避監管的挖礦行為都將面臨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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