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虛擬貨幣作為新興事物在全球范圍內引發廣泛關注,但其背后的“挖礦”活動也因高能耗、金融風險等問題成為監管焦點,2021年9月,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明確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要求各地有序推進清理整頓,在此背景下,多起涉及虛擬貨幣挖礦的民事、刑事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通過相關案件的審理與司法解釋,為虛擬貨幣挖礦的法律定性與處理提供了明確指引,對行業規范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
案件背景:虛擬貨幣挖礦的“野蠻生長”與監管收緊
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計算機算力競爭,驗證交易并記錄到區塊鏈中,從而獲得虛擬貨幣獎勵的過程,早期,挖礦因被視為“數字經濟新賽道”而吸引大量資本涌入,部分地區甚至將其作為產業發展的新亮點,挖礦活動的高耗能特征與我國“雙碳”目標嚴重沖突,且其背后常伴生洗錢、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風險,對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構成潛在威脅。

在此背景下,我國監管政策逐步收緊,從2017年央行等七部門聯合叫停代幣發行融資(ICO),到2021年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再到全面整治挖礦行為,監管態度清晰而堅定,最高法也通過典型案例回應社會關切,明確虛擬貨幣挖礦的法律邊界,為司法實踐提供統一標準。
最高法案件的定調:否定合法性,強調風險防控
雖然最高法未直接審理單一“虛擬貨幣挖礦案”,但通過一系列司法解釋與典型案例(如涉及挖礦合同糾紛、礦產資源侵權等案件)的裁判規則,形成了對虛擬貨幣挖礦的明確司法態度:
-
否定挖礦活動的合法性
最高法在相關裁判中明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不屬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其消耗大量能源,不符合綠色低碳發展理念,也不受法律保護,在挖礦合同糾紛中,法院通常認定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當事人因此遭受的損失自行承擔,在“某科技公司與某電力公司挖礦用電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挖礦活動已被列為淘汰類產業,相關合同目的違法,故判決合同無效,駁回雙方基于合同主張的權利。
-
嚴挖關聯違法犯罪行為
對于借挖礦名義實施的非法集資、詐騙、逃稅等行為,最高法強調依法從嚴懲處,在“李某等人非法集資案”中,被告人以投資虛擬貨幣挖礦為名,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涉案金額達數億元,最高法終審裁定,被告人行為構成非法集資罪,判處重刑,并追繳違法所得,這一案例警示,任何以虛擬貨幣挖礦為幌子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
明確民事糾紛處理規則
針對挖礦引發的民事糾紛,如設備買賣、場地租賃、電力供應等合同爭議,最高法指出,雖然合同本身可能無效,但當事人因合同履行受到的損失,可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分擔,在挖礦設備買賣合同中,若賣方明知買方用于挖礦仍提供設備,買方因政策變化導致設備無法使用,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損失各自承擔;若賣方存在欺詐等過錯,買方可主張賠償。
案件的深層影響:規范行業秩序,引導資源合理配置
最高法對虛擬貨幣挖礦案件的司法處理,不僅是對監管政策的呼應,更通過司法手段重塑了行業生態,其影響深遠:

-
明確法律預期,遏制投機行為
通過明確挖礦活動的非法性及法律后果,最高法有效遏制了社會資本的投機沖動,避免了資源向低效、高耗能領域過度集中,此前部分企業和個人試圖通過“曲線救國”方式(如境外挖礦、變相挖礦)規避監管,而司法案例的公布,為這些行為劃定了清晰的法律紅線。 -
推動綠色轉型,服務“雙碳”目標
挖礦行業的高能耗曾是我國能源結構調整的“攔路虎”,最高法的司法導向與國家產業政策形成合力,加速了挖礦活動的退出,為新能源、綠色科技等領域的騰挪出資源空間,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
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金融穩定
虛擬貨幣挖礦常與高收益承諾捆綁,普通投資者易被誤導而遭受損失,最高法通過否定挖礦合同的合法性,讓投資者認識到“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避免盲目跟風;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也為金融市場穩定筑牢了“防火墻”。
在規范中探索數字經濟新路徑
虛擬貨幣挖礦案的司法處理,是我國數字經濟治理過程中的重要一環,最高法的裁判規則,既體現了對新興技術的審慎態度,也彰顯了法律對公平正義、綠色發展的堅定維護,隨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的深入發展,新興業態仍將不斷涌現,如何在鼓勵創新與防范風險之間找到平衡,如何在法律框架內引導技術向善,仍是司法與監管持續探索的課題。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