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全球范圍內引發了廣泛關注,其背后的“挖礦”活動也隨之興起,由于虛擬貨幣的匿名性、跨境性以及部分國家對其監管政策的不明確,圍繞虛擬貨幣挖礦產生的合同糾紛也日益增多,一個核心問題便是:虛擬貨幣挖礦合同是否有效?本文將從法律角度,結合我國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對此進行深入探討。

虛擬貨幣挖礦合同效力的爭議焦點
虛擬貨幣挖礦合同,通常是指合同一方提供挖礦設備(如礦機)、電力、場地及技術支持,另一方負責運營管理,并約定收益分配或購買算力等協議,其效力認定主要存在以下爭議:
- 合同標的的合法性與合規性:虛擬貨幣本身及其挖礦活動是否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和認可,是判斷合同效力的前提。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若挖礦活動或合同內容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虛擬貨幣挖礦可能帶來的能源消耗、金融風險、洗錢嫌疑等問題,是否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進而影響合同效力。
我國對虛擬貨幣及挖礦活動的監管態度
要判斷虛擬貨幣挖礦合同的效力,首先需要明確我國當前的監管政策,總體而言,我國對虛擬貨幣及相關持謹慎甚至否定態度。

- 虛擬貨幣的非貨幣屬性:中國人民銀行等多部委曾多次發文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 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的禁止:我國全面禁止了虛擬貨幣的交易、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以及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定價、結算等服務。
-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全面清退:這是最關鍵的一點,2021年9月,國家發改委等十一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屬于淘汰類產業,并要求各地應全面梳理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嚴禁新增任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隨后,各地紛紛出臺具體措施,對存量挖礦項目進行清退。
虛擬貨幣挖礦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
基于上述監管態度,我們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來分析虛擬貨幣挖礦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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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雖然其性質為部門規章,但背后反映的是國家對于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否定性的政策導向和監管意志,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不僅能源消耗巨大,與我國“雙碳”目標相悖,且可能滋生金融風險、非法集資、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相關合同內容如果以進行虛擬貨幣挖礦為核心目的,其內容實質上違反了國家關于虛擬貨幣挖礦的禁止性政策,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被認定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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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高能耗、對環境的影響,以及其可能引發的金融不穩定和社會問題,均被認為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以虛擬貨幣挖礦為內容的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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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的傾向: 近年來,我國法院已審理多起涉及虛擬貨幣挖礦合同的糾紛,在部分“礦機買賣合同”或“算力租賃合同”中,若法院查明合同目的系進行虛擬貨幣挖礦,通常會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在(2021)京0105民初28162號等案件中,法院均以虛擬貨幣挖礦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認定相關合同無效,對于合同無效后的法律后果,通常為雙方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特殊情形的考量
盡管總體上虛擬貨幣挖礦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是主流觀點,但在具體案件中,仍需結合合同的具體內容、履行情況及雙方過錯程度進行綜合判斷:
- 合同目的的認定:如果合同僅僅是借用“挖礦”的名義,實際進行其他合法業務,且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非針對虛擬貨幣挖礦本身,則需謹慎認定合同效力。
- 合同履行階段:合同在簽訂后尚未履行,或僅部分履行,法院認定無效的處理方式會有所不同。
- 善意相對人的保護:若一方對虛擬貨幣挖礦的違法性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在合同無效后,其損失如何分擔,法院會根據公平原則和過錯原則進行裁量。
結論與建議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和監管政策下,以進行虛擬貨幣挖礦為主要目的的合同,因違反國家關于虛擬貨幣挖礦的禁止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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