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虛擬貨幣市場的波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再次引發社會關注,作為一種通過計算機算力競爭獲取加密貨幣的過程,挖礦曾被視為“數字淘金熱”,但也因高能耗、政策監管和法律風險等問題備受爭議,虛擬貨幣挖礦是否構成犯罪?這一問題需結合法律政策、行為性質及社會危害性綜合判斷。
政策演變:從“鼓勵”到“全面禁止”的轉向
虛擬貨幣挖礦的法律地位與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緊密相關,早期(2013-2017年),監管部門對挖礦持相對中立態度,甚至將其視為區塊鏈技術探索的一部分,隨著虛擬貨幣價格飆升,挖礦活動迅速規模化,引發能源浪費、金融風險、洗錢等一系列問題,政策態度逐步收緊。
- 2017年,七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禁止ICO(首次代幣發行),但未直接禁止挖礦。
- 2021年,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包括挖礦)屬于“非法金融活動”,要求“全面清理整頓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 2021年9月,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將虛擬貨幣挖礦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淘汰類”,要求“立即關停”。
至此,我國對虛擬貨幣挖礦的政策已從“限制”轉向“全面禁止”,為法律定性提供了明確依據。

法律定性:挖礦是否構成犯罪?需分情況討論
盡管政策明確禁止挖礦,但“禁止”是否等同于“犯罪”?需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客觀行為及社會危害性,結合《刑法》具體罪名判斷。
一般情況:行政違法,不構成犯罪
若個人或單位僅參與挖礦,未涉及其他犯罪行為(如詐騙、非法集資、破壞計算機系統等),通常屬于行政違法,由監管部門責令關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 個人利用自有電腦參與“業余挖礦”,未規模化經營,未造成嚴重后果;
- 企業在政策禁止后主動停止挖礦,配合整改。
此類行為違反行政監管規定,但社會危害性未達到《刑法》入刑標準,屬于“行政處罰”范疇。

特定情況:可能構成犯罪,需結合具體罪名
若挖礦行為伴隨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則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常見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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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225條,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若挖礦活動涉及“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等,或以挖礦為名實施非法集資、傳銷,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經營,2022年四川某地破獲的“虛擬貨幣挖礦非法經營案”,犯罪嫌疑人通過搭建礦場、銷售算力,非法經營數額達5000萬元,最終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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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若挖礦行為通過“木馬程序”“植入病毒”等方式,控制他人計算機設備進行“偷挖”,或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數據,符合《刑法》第286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2021年浙江警方破獲的“挖礦木馬案”,犯罪嫌疑人入侵企業服務器,強行占用算力挖礦,造成經濟損失超千萬元,最終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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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若以“挖礦投資”為名,虛構項目、承諾高額回報,騙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或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2023年廣東某犯罪團伙通過“云挖礦”平臺,吸引投資者充值“算力合約”,后卷款跑路,涉案金額2億元,最終以集資詐騙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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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挖礦活動大規模竊取電力,引發火災、停電等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可能觸犯《刑法》第114條、第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2年內蒙古某地礦場因私搭電網竊電,導致變壓器爆炸,造成周邊居民停電,責任人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
司法實踐:挖礦犯罪案件的典型特征
近年來,我國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挖礦犯罪案件的審理,呈現以下特征:
- 重點打擊“規模化、專業化”挖礦:個人“小打小鬧”的挖礦行為通常不被刑事追究,但企業或團伙通過搭建礦場、租賃服務器、竊取電力等方式大規模挖礦,且拒不整改的,成為重點打擊對象。
- 嚴懲“黑灰產”關聯犯罪:挖礦本身常與洗錢、逃稅、非法跨境資金轉移等犯罪結合,司法機關注重“全鏈條打擊”,不僅追究挖礦者責任,還追究礦場設備供應商、電力提供方、交易平臺等上下游主體的刑事責任。
- 注重“社會危害性”評估:即使挖礦行為未直接造成財產損失,但如果引發能源浪費、環境污染(如高碳排放)、擾亂金融秩序等,也會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從而入刑。
風險提示:挖礦的“法律紅線”不可越
對于普通公眾和企業而言,參與虛擬貨幣挖礦需高度警惕法律風險:
- 政策風險:我國對挖礦的“全面禁止”政策未變,任何形式的挖礦活動均不被允許,切勿抱有“政策松綁”幻想。
- 刑事風險:即使初期僅為“技術嘗試”,一旦涉及竊電、破壞設備、詐騙等行為,可能從“行政違法”升級為“刑事犯罪”。
- 財產風險:虛擬貨幣價格波動劇烈,挖礦收益存在不確定性,且交易平臺隨時可能被關停,資產安全無法保障。
合規是唯一正道
虛擬貨幣挖礦是否構成犯罪,需以“法律為綱、政策為據”,在我國現行監管框架下,單純挖礦屬于行政違法行為,但若伴隨其他犯罪行為或造成嚴重后果,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隨著《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等政策的落地,司法機關對挖礦犯罪的打擊力度將持續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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