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虛擬貨幣市場的熱度攀升,“挖礦”這一原本作為區塊鏈網絡基礎運作機制的行為,逐漸異化為不法分子實施詐騙犯罪的“溫床”,以“虛擬貨幣挖礦”為名的詐騙案件頻發,涉案金額動輒千萬,受害者遍布各地,此類犯罪往往披著“高科技”“高收益”的外衣,利用公眾對虛擬貨幣的認知盲區和對“暴富”的渴望,通過虛假宣傳、龐氏騙局等手段非法斂財,最終涉嫌構成詐騙罪,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
“偽挖礦”詐騙的常見套路:從“造夢”到“收割”
與傳統虛擬貨幣挖礦依賴真實算力、消耗電力資源不同,涉嫌詐騙的“偽挖礦”項目本質上是無實物的虛假投資,不法分子主要通過以下手段實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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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偽造“高收益”人設
犯罪分子通常以“區塊鏈技術公司”“數字貨幣礦場運營商”等名義,通過社交媒體、短視頻平臺、線下宣講會等渠道,宣稱其擁有“獨家礦機”“先進算法”“海外礦場”等資源,鼓吹“零風險、高回報、日結周返”的挖礦收益,他們甚至會偽造礦機運行截圖、收益數據、合作協議等材料,讓受害者誤以為項目真實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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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裝“礦機”或“算力”,騙取投資款
部分項目以“銷售礦機”為名,要求受害者支付高額“購機款”,但實際并未提供真實礦機,或以低性能二手礦機冒充高端設備;還有的項目以“云挖礦”“共享算力”為幌子,誘導受害者購買“虛擬算力份額”,受害者獲得的僅是一串毫無實際價值的數字代碼,所謂的“收益”完全來自犯罪分子后續投入的本金。 -
龐氏騙局模式,拆東墻補西墻
多數“偽挖礦”項目采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早期投資者的“收益”實際上來源于后期投資者的本金,通過“按時返利”制造賺錢假象,吸引更多人投入,一旦資金鏈斷裂,犯罪分子便迅速卷款跑路,受害者血本無歸。 -
利用“虛擬貨幣”外衣,規避監管
由于虛擬貨幣交易的匿名性和跨境性,犯罪分子常以“USDT”“BTC”等虛擬貨幣作為結算方式,試圖逃避公安機關的資金追蹤,他們刻意強調“去中心化”“不受監管”等概念,誤導受害者認為“投資風險自擔”,為自身犯罪行為披上“合法”外衣。
“挖礦”詐騙為何涉嫌詐騙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虛擬貨幣“挖礦”涉嫌詐騙罪,核心在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具體表現為:
- 虛構事實:謊稱擁有真實礦場、算力或技術優勢,或偽造挖礦收益數據,掩蓋“無實際挖礦能力”的真相;
- 隱瞞真相:不告知受害者資金的真實用途(如并未用于挖礦設備采購或維護),而是將資金用于揮霍、轉移或維持騙局運轉;
- 騙取財物:以“投資挖礦”為名,誘使受害者交出資金,且資金一旦到賬即被犯罪分子非法控制和支配。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部分項目初期可能購買了少量礦機或算力,但其本質仍是以“挖礦”為幌子,通過后續投資款覆蓋前期成本,最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現“收割”,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對“挖礦”詐騙的定性及打擊
近年來,我國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相關違法犯罪始終保持高壓態勢,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對于“挖礦”詐騙案件,司法機關通常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并根據涉案金額、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因素量刑。
- 若詐騙數額較大(3千元以上),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若數額巨大(3萬元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若數額特別巨大(50萬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若犯罪團伙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洗錢等罪名,還將數罪并罰,2022年浙江警方破獲的一起“虛擬貨幣挖礦”詐騙案中,犯罪嫌疑人以“云挖礦”為名騙取投資者1.2億元,最終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
公眾如何防范“挖礦”詐騙?
面對層出不窮的“挖礦”騙局,公眾需提高警惕,牢記“三不原則”:
- 不輕信“高收益、零風險”:任何宣稱“穩賺不賠”“日入斗金”的投資項目均不符合經濟規律,虛擬貨幣挖礦本身存在市場波動、政策變化等風險,所謂“保本高收益”純屬謊言。
- 不參與“非法金融活動”:我國已明確虛擬貨幣交易和挖礦活動的非法性,任何相關投資均不受法律保護,切勿因貪圖小利觸碰法律紅線。
- 不向陌生賬戶轉賬:對要求通過虛擬貨幣、個人賬戶等方式轉賬投資的“項目”,務必高度警惕,投資前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資質,或向監管部門咨詢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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