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9日,中國香港通過政府公報宣布,當局正在就實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以及共同匯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有關修訂展開公眾咨詢,目標是自2028年起與相關伙伴稅務管轄區自動交換加密資產交易涉稅信息,并自2029年起實施修訂后的新版CRS規則。盡管香港目前尚未簽署CARF多邊主管當局協議(MCAA),但已積極確定本地實施時間表,這一安排反映了香港在接軌國際體系與保持自主監管節奏、維系市場穩定之間的平衡考量。
1. CARF框架概述
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推動制定的國際稅務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用于規范加密資產相關的跨境稅務信息披露。CARF規定,有報告義務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RCASPs)須收集客戶及相關交易的涉稅信息,將其報送至所在司法轄區的稅務機關,最終由稅務機關之間自動進行國際情報交換。CARF的作用機制與傳統金融領域的CRS類似,但CARF聚焦于加密資產的買賣、交換、托管及轉移等行為,以期縮小納稅人利用去中心化環境隱匿應稅收入或資產的空間,提升加密資產的稅務透明度。
2. 香港傳統金融領域的信息交換
香港現有國際稅務信息交換體系主要構建于傳統金融領域。香港是較早、較全面地接軌OECD稅務透明標準的司法管轄區之一。早在2014年,香港政府便宣布支持OECD的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AEOI)安排,并在2016年修訂《稅務條例》,建立起配套法律框架。
3. 香港加密資產領域的監管政策演進
加密資產監管方面,香港不斷完善監管體系,力求實現市場創新與風險防控的平衡。自2018年起,香港證監會陸續發布監管聲明和指引,逐步形成虛擬資產監管框架。
4. CARF實施對香港加密市場的潛在影響
4.1 加密資產交易平臺
若CARF在香港立法落實,則持牌加密資產交易平臺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有可能被認定為RCASP。相關平臺將被要求對客戶進行稅務盡職調查,核驗稅務居民身份,并按CARF數據要求收集、報送賬戶與交易信息。
4.2 個人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可能成為CARF落地后感受最直接的一類主體。具體而言,若投資者為香港稅務居民,則其通過本地平臺進行的加密資產買賣、兌換或支付等交易,將不再只停留在平臺的后臺記錄,而可能經由香港稅務局自動交換至他國。
4.3 加密資產托管機構
CARF對加密資產托管機構的影響程度取決于機構業務范圍與活動性質。若僅提供純粹托管(如冷錢包保管、托管報告等),不直接為客戶撮合買賣,則理論上可能被視為類似“托管型金融機構”。
4.4 銀行及傳統金融中介
雖然CARF直接規制的主要是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RCASPs,而非銀行等傳統金融中介,但傳統金融的合規生態亦可能受到影響。
5. 應對策略:從觀望轉向主動合規
對于加密交易平臺而言,可以預先評估自身業務是否屬于RCASP范疇。若適用,則可以提前部署、完善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流程,更新客戶信息表格,并建立系統化的數據收集和報告機制。
6. 結語
綜上所述,香港引入CARF并同步推進CRS修訂,不僅是順應國際稅務透明化趨勢的制度升級,也是加密資產監管逐步深化背景下的自然延伸。基于既有的CRS、FATCA信息交換制度與加密資產牌照監管框架,香港在技術與制度層面均具備實施CARF的可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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